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