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