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落实用水统计制度,全面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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