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落实用水统计制度,全面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