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