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九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和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市、县(市)、石龙区行政区域内取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取水。
市、县(市)、石龙区行政区域内取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