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并且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并且用水量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
(三)洗浴、洗车、游泳、水上娱乐、制水等特种行业用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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