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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