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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