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城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以及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可以经知识城管委会向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推荐申报省重点科技计划和省人才专项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