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并按照规定使用。建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多元投入保障及合理增长机制,建立项目库并规范管理,科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优化对重点领域的财政资金配置,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建立普惠性涉农补贴长效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明确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碳汇交易机制,优化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农村绿色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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