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