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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