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