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