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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