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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