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