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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