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按照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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