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健康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健康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