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