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