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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