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