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