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三十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华侨捐赠人捐赠款物,或者损毁华侨捐赠人捐赠项目。
华侨捐赠人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产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不得擅自改变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确需进行产权转让、设定担保或者改变原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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