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华侨个人、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华侨境外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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