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华侨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投资开发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华侨在农村的私有房屋,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集体村民同等待遇进行补偿和安置。
征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公告,并书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华侨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的,不得非法侵占、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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