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九条 华侨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华侨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捐赠方式。
华侨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查询了解捐赠资金、物资、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对捐赠公益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受赠人应当及时告知捐赠人有关使用和管理情况,尊重和采纳其合理意见。
由华侨单独捐资或者主要由华侨捐资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捐赠人姓名或者其他名字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命名或者立碑纪念。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人是指华侨个人、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
华侨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查询了解捐赠资金、物资、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对捐赠公益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受赠人应当及时告知捐赠人有关使用和管理情况,尊重和采纳其合理意见。
由华侨单独捐资或者主要由华侨捐资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捐赠人姓名或者其他名字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命名或者立碑纪念。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人是指华侨个人、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