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二十条 侨汇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侨对依法继承或者接受的遗产、遗赠及赠与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侨对依法继承或者接受的遗产、遗赠及赠与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