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八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八条 华侨出国定居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有相应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华侨出国定居前提出交回承包的山地、耕地、果园、鱼塘的,在按照承包合同付清所约定的费用后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其办理交回承包手续。
华侨出国定居后,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山地、耕地、果园、鱼塘等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的土地流转收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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