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七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七条 华侨在农村的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由华侨本人申请,经当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可以恢复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且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将村内空闲宅基地调整安排给华侨使用。
华侨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的宅基地、在农村建设住宅占用的宅基地,以及通过继承房产使用的宅基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华侨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的宅基地、在农村建设住宅占用的宅基地,以及通过继承房产使用的宅基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