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六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六条 租用华侨私有房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