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一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一条 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华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华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