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三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华侨权益 第十三条 华侨与本省居民结婚以及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本省生育的,或者因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申请在本省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