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鉴定委托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操作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操作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