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当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当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