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陪审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的;
(四)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书面咨询意见、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质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人的申请或者委托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建议,决定司法鉴定人的回避。
委托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