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依次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选用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实施鉴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原理、风险等情况,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同意的,应当终止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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