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移送鉴定材料时,应当在鉴定材料交接凭证上盖章或者签名确认;委托他人移送鉴定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对鉴定材料进行封装并在封口处盖章或者签名。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材料,多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各方委托人共同确认。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并向委托人出具材料交接凭证。
委托人移送鉴定材料时,应当在鉴定材料交接凭证上盖章或者签名确认;委托他人移送鉴定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对鉴定材料进行封装并在封口处盖章或者签名。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材料,多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各方委托人共同确认。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并向委托人出具材料交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