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办案机关和需要经常性委托鉴定的单位,应当加强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委托书签订、鉴定材料移送等程序要求。
行政管理中需要使用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材料的,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鉴定的委托人和委托形式、内容、程序等另行作出规定。
行政管理中需要使用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材料的,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鉴定的委托人和委托形式、内容、程序等另行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