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三条 诉讼活动中,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重新鉴定委托;因委托事项无符合条件的其他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接受重新鉴定委托,但是应当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重新鉴定委托;因委托事项无符合条件的其他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接受重新鉴定委托,但是应当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