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四条 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应当主动书面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骗取鉴定意见书的,应当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骗取鉴定意见书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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