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和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本省推广应用电子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信息系统签发电子鉴定意见书。电子鉴定意见书与纸质鉴定意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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