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与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与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