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