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实行全覆盖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保育教育质量检查,确保幼儿园安全优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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