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并在定价、调价前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幼儿园应当在园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区教育、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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