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保障幼儿的用药安全;不得擅自组织幼儿进行群体性用药。
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紧急情况下用药的,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用药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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