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工作,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幼儿教育资源,保障资金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办好本辖区内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