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